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好共青团服务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第二课堂”是相对第一课堂而言,学生在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之外,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思想教育、实践实习、志愿公益、文体活动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 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客观记录、有效认证、科学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促进“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有力抓手。
第四条 我校“第二课堂成绩单”依托共青团中央研发的“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由校团委指导各学院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工商学院在籍学生,在大一至大三学年共6个学期中实行。
第二章 课程项目内容
第六条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内容是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基础,是对第二课堂活动的科学分类整合和体系构建。共分为思想教育、实践实习、志愿公益、文体活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思想教育。内容包括各级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青年大学习、读写讲用文化育人等学习培训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思想教育类主题讲座、报告、比赛、团日、班会、参观等;学生参加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实践实习。内容包括“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参加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及其它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三)志愿公益。内容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各类助残支教、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志愿服务、赛会服务、海外服务等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四)文体活动。内容包括学生参与的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七条 以上四类项目需经校团委或学院组织参加,如参加特殊活动,需征得所在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小组同意并经校团委认定后,方可纳入第二课堂积分范畴,否则视为无效。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学校第二课堂平台建设、第二课堂积分核查、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和质量的监督以及“第二课堂成绩单”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成员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实施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工作小组组长,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设计、管理、监督、考核评价以及第二课堂积分认定等工作。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小组(3-5人),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设计与开展、积分认定与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积分认定
第十一条 “思想教育”类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实践实习”类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志愿公益”类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文体活动”类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每学期认定1次,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起,第二周结束。学生本人可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到梦空间”)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电子图片或扫描件。
(二)学院初审。初审于每学期第三周起,第六周结束。各学院通过“到梦空间”平台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涉及省级及以上荣誉的由校团委直接认定)初步认定后,各学院在第七周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有异议,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再次进行审核、认定。
(三)学校复审。校团委采用抽查的方式对通过学院初审的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每次活动结束后,“到梦空间”系统将实时认证并记录相应分值。对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实时记录的,可通过补录的方式录入。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活动组织者(主要指活动工作人员)及参与者(主要指表演人员)按次获相应的模块分值,同一活动双重身份不予累计。
第五章 积分管理
第十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采用积分制形式实现过程记录,总分值为100积分,计2学分,学生需修满90积分以上(含90积分),方能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第一、二学年不低于60积分,所修积分必须包含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三个模块以上(含三个模块)。专升本学生需在大三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累积修满30积分,第二课堂方能毕业。因长期事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未能修满对应第二课堂积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在大四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个月内进行补修。
第二十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的第四个学期期末对所修第二课堂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并督促未修满积分的相关学生及时参与第二课堂活动。
第二十一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过程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积分的学生,经学校查实,取消其相应积分;针对违规操作的学院,经学校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处理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分析有关资料和活动评价数据,撰写评估报告,给出相应反馈,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在积分取得方面存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实施小组申诉,学院须在两周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一周内提请校团委复议。校团委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给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本细则中未涉及到,但需要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的项目,可由所在学院进行认定,报送“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20级、2021级学生开始实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